Q1.我大在新北市有房子,我在台北租屋可以申請補助嗎?
A1.可以,你只要是中華民國民,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有自有房屋就可以申請。
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3. 家庭成員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4. 家庭成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有自有房屋。
Q2.在頂樓加蓋或地下室租屋,能否申請補助?
A2.只要租屋具有房屋稅籍+住家用稅率,就可以領去補助。
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3.非法分租套房、違建,能否申請補助?
A3.同上,無關合法、非法分租套房、違建,只要具有房屋稅籍+住家用稅率,就算合格。
Q4.租賃合約如果是與品牌公寓、包租代管業者簽約,需要注意什麼?
A4.一切都已合約為主,只要出賃合約具有出租人、承租人姓名&身分證件,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與期限就可以,但如果是與品牌公寓、包租代管業者承租,申請上要請業者提供所有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
1. 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 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Q5.如果我與室友,都有申請租金補助,會發生什麼事?
A5.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Q6.請領租金補助期間合約到期,我需要注意什麼?
A6.租賃期間合約時間滿後再續約、或另外在租屋者,可於3月內把新租賃契約、把檢附資料寄至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當月、次月將核撥租金補貼,三個月內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1. 審查或試算期間,如因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2. 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房屋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將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3. 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4. 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Q7.租約到期後,我隔了一個月才補新合約,通過後會補發上個月的補貼嗎?
A7.補件的合約,不會溯及既往,會從收到符合資格合約的當月或次月發送補貼。
1. 審查或試算期間,如因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2. 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房屋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將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3. 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4. 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Q8.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需要繳什麼稅?
A8.公益出租人享有
➊綜所稅:每個月15,000的折抵額
➋房屋稅:自住稅率1.2%
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詳細請見內政部的說明 。
Q9.房東能否在租金補助期間調漲租金?
A9.如還在合約的期間,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於租約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若房東於契約期間內要求漲租,或負擔所增加稅賦,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若還有其他疑問,可到內政部網站瞭解或致電內政部詢問租金補貼事宜。
諮詢專線:(02)7729-8003、(02)8771-2345分機2
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周五上午8:00 – 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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